【事例1】某部门党组在一份文件中提到:“属于行政工作提请党组审定的事项,由党组书记与行政分管领导研究确定”。
该表述与《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相符。党组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
【事例2】某地方党委工作机关在一份文件中提到,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是书记办公会议。
该表述与《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相符。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是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但不得代替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作出决策。
【事例3】某局党委在一份文件中提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则”。
该表述不规范,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党内法规的位阶顺序依次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正确表述应当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事例4】某部门党委在对本级机关和下属企业印发的一份公文中,将本部门虚拟表述为“××××委机关”,并列入主送机关范围。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党政机关制发公文一般不应当将自身列为主送范围,更不能虚拟成“××××委机关”并列为主送机关,正确的做法可选择对内设机构发文,主送机关表述为“××××委各科室”或“各科室”。
【事例5】某部门党组在一份公文中提到,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政纪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修订,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政务处分对象已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有关政纪处分概念随之不再使用。据此,鉴于该文成文日期晚于政务处分法施行等日期,正确表述应改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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