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共和县,2020年5月31日凌晨,熟睡中的先某迷迷糊糊感觉到“丈夫”钻进了被子,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待反应过来丈夫当晚并不在家时,先某极力反抗,撕扯中看清了对方的脸,竟是同村的拉某。到案后拉某辩解:先某是自愿的,“我用手机的手电筒照在先某的脸上把先某叫醒了,我问她‘我可不可以睡到土炕上’,她说可以……” 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拉某有期徒刑3年。
本案双方各执一词,虽然都认可发生性关系,但是否“自愿”有不同意见,难道仅凭“不客观的受害人陈述”定罪吗?
我们来聊聊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重物质轻口供是刑事案件最新的证据收集规定。也就是说仅仅凭受害人陈述这种主观的证据是无法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