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申请书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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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申请书要怎么写?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停业的问题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停业申请书需提供以下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一天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如:发票购领簿、未使用发票等)

注销国内旅行社程序

是不是要注销?应该先到工商局办理,然后到旅游局办理.等180天后,再到旅游局支取质量保证金.
你所说的旅游企业是什么企业啊(旅行社?酒店?其他?)
什么性质?(私营?股份?有限责任?等)
如果是旅行社,国内社先到工商局注销,再到市一级以上旅游局退质量保证金
国际社先到工商局注销,再到省一级以上旅游局退质量保证金。
主要程序是:1、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组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后,公司清算即告结束。
2、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清算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

歇业申请书
XX市公安局XX分局治安处: 本公司于二○○一年三月份受XX市人民**驻XX办事处委托,经营其位于XXX路XX号楼的宾馆业务。现因本公司在经营成本、资金动作等方面原因,需整体迁回XX市,特申请歇业。 特此申请
XX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3月30日

吉林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旅游管理工作。
  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城建和文化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展旅游事业,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加强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第二章 旅游资源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赏价值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六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第七条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生态的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负责对全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进行初审,并负责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应设置统一制作的中英文对照说明牌和中英文指示牌,使用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十条 旅游景区(点)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安全、卫生等设施。第十一条 市人民**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监督。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利用国内外资金,发展旅游业。第三章 旅行社和导游员第十二条 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企业。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第十三条 开办旅行社须具备《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十四条 各类旅行社应严格按审批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国内旅行社转为国际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旅行社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导游服务、旅游安全、旅游保险、违约责任等事项。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七条 旅行社停业、歇业和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手续。在办理完变更手续登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旅行社改变名称或歇业的,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为其换发或收回其许可证。第十八条 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本市经营旅行社业务。
  外国旅行社或旅游机构在本市设立常设机构,按有关规定报批,接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市旅行社在本社址以外设立营业部,经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旅行社管理人员须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岗位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二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包括临时导游员)和旅游景区(点)的定点导游人员,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办理导游员证件。
  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点)不得使用或聘用无导游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第二十一条 导游员从事导游活动,须由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的经营单位委派。
  导游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佩戴胸卡、携带导游证,严格按照《导游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各项服务。第四章 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单位第二十二条 旅游涉外饭店是指允许接待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旅游者的饭店。

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行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投资兴办旅行社。

  鼓励旅行社加入旅行社行业协会。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第五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条件。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的营业设施条件,是指有传真、直线电话通讯、计算机信息传输和联网等用于办公和服务的设施、设备。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依照《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除分社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设立咨询服务点,由被委托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咨询服务点所在地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旅行社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旅行社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申请领取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领队资格证书,并申请领取领队证后,方可从事领队活动。第三章 旅行社经营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第十五条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旅游价格和有关服务费用等应当明码标价。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者本省制定的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并依据有关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鼓励旅行社制订和采用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旅行社采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和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行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投资兴办旅行社。
  鼓励旅行社加入旅行社行业协会。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第五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条件。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的营业设施条件,是指有传真、直线电话通讯、计算机信息传输和联网等用于办公和服务的设施、设备。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依照《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除分社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设立咨询服务点,由被委托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咨询服务点所在地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申请领取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领队资格证书,并申请领取领队证后,方可从事领队活动。第三章 旅行社经营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第十五条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旅游价格和有关服务费用等应当明码标价。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者本省制定的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并依据有关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鼓励旅行社制订和采用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旅行社采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和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第十七条 鼓励旅行社开发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经营品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鼓励旅行社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采用特许经营、零售代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方式建立经营网络,扩大经营规模。

旅行社提高质量管理的具体举措有哪些

旅游业是以满足精神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一钟经济文化产业,服务质量是旅游业的生命线,它直接影响着旅游者的消费,影响着旅游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旅游业的旅行社企业迫切需要不断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以促进旅游业良性发展。

目前,我国大部分旅行社行业很不规范,ISO9000提供了基本的质量保证体系,它是旅行社现阶段改善质量品质的一种选择方式,给获得认证的企业带来信誉上的优势,已经管理上的指导参考!

一、旅行社现状,发展趋势及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时健康和精神文化的需求目趋提升,从而带动着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旅游业作为服务行业中高资本回收产业,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推动。在这形势下,我国旅行社近年来不断发展状大,现已有旅行社5000多家。一方面,以各行业、部委为背景,组建的旅行社逐渐形成网络,另一方面大旅行社内部承包普遍,形成事实上的企业分割。在管理上我国旅行社尚处于关注管理,聚焦销售的混合发展时期。从全球范围来看,世界旅行社的现状的特证是:自60年代以来出现数目增加,规模向两极积聚的现象。大旅行社通过集团、跨国购并变得越来越大,中小旅行社占绝大多数,数目还在增加,并形成名种联合的形式。

事物总是不断向前发展,旅行社业在现有的状况基础上正发展壮大,根据社会形势的美化和旅游业的内在的一些规律性,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旅游行业的发展趋势:1、旅游方式小量化,时间常年化。2、旅游产品结构多样化,品种细分化。3、竞争白热化,行业发展国际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国外旅行社加重竞争市场上的压力。4、旅行社经营品牌化。5、导游自由职业化。6、市场营销网络化。7、旅游服务社会化。8、旅行社企业组织综合化,行业结构趋向合理。

旅行社业是竞争性强,资产占用量少的人才密集型行业。经营上实行以人际关系为主导的销售和服务方式。由于旅行社属于高无形性、高不稳定性服务业,所以这种行业是最不好管理的。目前,我国旅行社的问题集中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承诺不能兑现,顾客投诉较多;二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产品单一,没有作深层和纵向的业务开拓;三是各旅行社竞争的多,合作的少,缺乏网络化经营。综观上述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要加强旅行社外部和内部的管理,而在强化内部管理方面,积极推行规范化管理,贯彻ISO9000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是最简便,最有效的途径。旅行社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品和服务质量以标准来表现并通过标准的实施来控制和保障,从而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企业良好市场形象。

二、旅行社申请ISO9000标准认证注册的意义

当今世界贸易中产品和产品质量已越来越国际化,因而也要求生产产品的企业质量管理也能够在国际间求得一定程度的统一,以便对企业的技术、管理及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并且一旦产品发生责任纠纷,也能判明是非,找出问题所在。ISO9000族国际标准是由ISO(国际标准化组织)TC176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包括ISO9001、ISO9002、ISO9003、ISO9004国际标准,ISO9000提供了一个通用的质量体系标准的核心,提出了质量体系应当包括的要素,为质量管理提供指南,为质量保证提供通用的质量要求,ISO9001包含了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多个阶段的20个要素,最适合于旅行社采用。

ISO的特点是: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都应在计划之中;都必须得到控制,以确保各层次达到特定的要求,问题事先被预见到;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都必须文件化、以提供质量执行系统的客观依据。

ISO9000系列的意义远不是提供质量保证的一种质量体系标准,而是企业管理系统化,程序化、标准化的一整套科学管理模式。旅行社申请ISO9000标准认证注册的意义在于:

1、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有利于开拓市场。

企业获得了认证机构颁发的体系证书和发布的注册名录,就向公众证明了企业有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品,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能力,有了质量认证制度后,市场便会出现认证企业与非认证企业的一道无形的界限,凡属认证企业便会在质量信誉上取得优势。

2、指导需方选择供应单位。

对于需方来说,有了认证制度,就好比多了一道保险,易放心与认证企业建立起较为长期的合作关系,顾客愿意选择有质量保证的旅行社。

3、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

ISO9000系列标准的目的是让申请认证的每个组织都建立起一个文件化有效运作的管理体制,以提高自身的质量管理水评。企业在认证前,颁以ISO9000—1和ISO9000—4为指导的内部质量管理标准来规范现有的质量体系。认证后要接受监督,要对内部产品、过程以及体系质量进行不断的自我“诊断”,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整改。

4、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标准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从设计到服务的所有阶段出现不及格,以增强客户对企业的信心。有人认为,标准像钉子利于企业挤身于国际市场;标准象刀子,拒绝不良企业;标准又像尺子,衡量质量的优劣。

三、ISO9000系列标准对旅行社产品设计、营销和服务的要求

旅游服务质量可分为技术和功能两个方面的质量,前者指通过旅游服务顾客能得什么,后者指怎样得到。它不仅取决于服务效果和服务感受外,还要受到旅游目的地形象和旅游企业形象的调节。如何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完善呢?根据服务质量形成的流程和规律,质量保证可从四个过程中加以控制:设计过程、营销过程与服务的提供过程,以及业绩分析与改进过程,这些过程正体系现在ISO9000标准之中,标准贯穿于服务形成的各个阶段。

1、服务提供。

在服务提供阶段,要严把质量关。ISO9004—2作为国际标准提供了一些企业内部全面质量管理的新概念,为旅行社服务接待质量的改进和深化拓展提供了宝贵的空间,比如,该标准在服务提供中提出了服务规范和服务提供规范的概念,前者规定所提供的服务,后者则规定用于提供服务方法和手段,而旅行社的特点规定了旅行社必须十分重视本企业中,服务提供特性的研究与确定。

在ISO9004—2服务服务要求文件中,旅游者对服务特性的要求包括:信誉能力、方便程度、礼貌、舒适、环境化、胜任程度、可信度、完整性、技艺水平、信用和有效的沟通联络等。把这些服务特性与导游员和其他在一线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考核联系在一起,将使服务质量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2、ISO9001在旅行社产品设计中的应用。

在产品设计阶段,把品质“设计到产品中去”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品质的概念是在数量、技术、消耗,效益的约束基础上提供合乎要求的、满意的产品。ISO9001标准中4.4条款规定了设计控制要素,从产品的设计、开展、策划、设计院的技术接口,至设计输入、输出及设计评审、检验、确认、更改都逐条做出了程序控制的规定。

ISO9001标准中4.4.2栏目中要求对每项设计和开发活动编制计划。我们在设计旅游产品的时候,首先要确认产品设计者是是否具备资格;其次,明确设计内容,广泛调查顾客,收集有关资料图明确设计过程中每个阶段的任务与责任,并做出时间安排;最后,采取评审通过的办法对产品设计进行确定,完成整个设计的过程。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内外部情况的发展随时加以修正。

在产品设计中,要特别注意旅行社内外部接口。旅游产品过程主要包括交通、住宿、游览三方面内容,这样旅行社对内、对外部门或业务之间的衔接就构成了产品设计中的技术接口,这些技术接口单位将信息汇总到产品设计小组,总设计师负责各接口的下接工作,获得取终的设计结果后组织设计评审。设计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是旅游产品设计的最后环节,由有关的职能部门代表专家组织进行,确保达到旅行社产生交易要素的要求,即产品对路、价格合理、质量保证。

3、旅行社营销市场开发及销售活动。

旅行社业务运作的核心是营销和配合实施的后期工作。营销部门的质量体系应覆盖涉及质量体系的一切情况。市场销售的关键过程和重要控制点主要在下面几方面:一是制定全面的市场销售计划;二是市场销售有多种方式供企业选择,销售的过程记录及合同可制作合适的媒体形式;三是在交易后期对客户要求的承诺和修正;四是对市场销售人员的培训与控制,以及在营销运营阶段,要严格内部制度,防止做“黑团”。

总之,整个旅游过程中出现的因素,亦即技术管理和人的因素都必须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ISO9001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四、旅行社贯标认证工作的正确认识

旅行社企业进行ISO9000质量认证,需要相关外部大环境与内部各层次的支持与理解。要认识的三个问题是:1、质量能够与经济效益相统一。2、ISO9000是全面质量管理(TQM)的基础,是国际公认的最低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它为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出了基本的奋斗目标。ISO9000证书仅是质量管理的“合格证”而非“优秀奖状”,但它是我国旅行社现阶段改善质量品质,努力同国际惯例接轨的一种方式。它不排除 企业有自己的秘密武器。即企业的内控标准。事实上,发达国家企业一些名牌产品的主要质量指标远远超过某些国际标准的要求,成为企业经营的秘密武器。3、质量体系不仅要重视制定严谨的质量规划和具体细致的质量目标,而且不能忽视执行服务标准的一线服务员工因素,否则实施起来,结果使标准闭门造车,执行效果差,故管理决策层在规划时,不但要使中上层管理人员通得过,而且让基层、一线员工参与,取得共识。

五、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几点建议

旅行社企业进行ISO9000质量认证,其基本目的是为了加强质量管理,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从各个方面加以促进,在此,特补充几点对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看法和建议,涵待交流和指正。

1、树立动态服务质量观。

有专家认为:“评价感受到的服务质量并不等於评价满意,满意是产生于经历的心理结果,而服务质量涉及的是服务本身的属性”。世界上凡是旅游服务口碑好的旅游企业或目的地,都在实施标准化服务的同时,积极推行“个性化服务”和“人情服务”。前者指在企业的经营战略和标准框架内,企业授予员工一定的灵活处置权,使旅游者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产生愉悦的精神心理效应,使生理、心理、物质上的需要得到满足。所以,动态的服务质量观已成为众多旅行社所采纳的理念。

2、建立行业监督机制。

旅游管理局在行业监督中扮演关键角色,以行政和法律手段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与约束,从战略的高度看待旅游服务质量,建立起良好的声誉,有利于当地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3、强化关键时刻管理。

ISO9004—2对服务的定义“无形产品在供方和顾客接口处完成的至少一项活动的结果”。服务的生产过程中,既有不可见的部分,顾客只能感受其结果;也有可见的部分,在可见部分中,对相互接触的时空环境叫做关键时刻。比如:顾客接待时,交通服务途中,旅店住宿等等。这些关键时刻构成影响顾客满意程序的主要因素,所以要强化管理。

4、加强企业内部监督。

内因往往对事物取决定作用,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好坏直接影响服务质量。旅行社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以利于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自身素质;二是尊重服务人员,一线员工所反馈的信息和意见,往往最具价值的,要及时听取采纳,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三是采取开放式管理方式,企业运作透明度越高,越易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使得管理趋于科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六.国家政策
最近浙江省对所有的旅游行业进行了星级评审,企业是否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是决定旅行社星级的重要标准。贝安咨询已打造了一支技术过硬、务实高效的专业化精英团队。从开始单一咨询范围,现如今逐渐发展成集生 产咨询、网络推广咨询、产品质量咨询、体系认证咨询为一体的专业性极强的咨询公司。公司主要客户已遍布浙江省(杭州| 余姚|嘉兴|宁波|金华|义乌|绍兴|衢州|湖州|上饶|上海|深圳)等全国各地,公司提供国际iso认证标准咨询,iso9001:2008(iso9000认证)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iso/ohsm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咨询,haccp认证咨询,iso/ts16949认证咨询,iso13485认证咨询,qc080000认证咨询,有机食品,二方审核,等体系认证咨询服务,同时也代理全方位产品的欧盟ce认证,e-mark认证,ccc强制性产品认证,fsc森林认证…公司与全球各大知名认证机构均有着长期稳定的简略合作。如:CQC,万泰认证,中国方圆,北京泰瑞特认证,摩迪, ,SGS,CSI,AVT,TUV,BSI,BV,DNV…
贝安帮助宁波多家旅行社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在旅行社的质量管理系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可以帮助企业在某种程度上解决管理决策所存在的问题。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第三条 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第五条 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五)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
  (六)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七)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第六条 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国家旅游局及国家旅游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一级单位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全国性旅行社集团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单位在省会城市设立的国际旅行社;
  (三)其他旅行社由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 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实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第十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
  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
  (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三名;
  (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第十二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
  (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一名;
  (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第十三条 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业务用汽车等。

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向社会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坏旅游资源。第八条 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依法开发利用本市旅游资源。对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成绩显著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建设规模不准超过旅游景区的环境容量,不准破坏旅游资源和污染环境。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身心健康的旅游景区、景点。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景区进行任何损害旅游资源和擅自改变旅游景区地形、地貌的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开山、采石、挖沙、采矿、建造墓地和采伐林木等活动。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安全保护设施,保持设施完好。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按规定组织其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范围依法发布广告。第十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经培训并持有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五)按国家规定标准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第二十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属交纳的旅行社所有,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财政、审计部门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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