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誉摊销吗,商誉摊销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菲菲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除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 其它商誉属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3、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4、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5、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6、 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7、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8、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9、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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