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和回族生的小孩子可以由彼此监护人自行挑选是汉族或回族。依据《有关中国公民明确民族身份的要求》规定,“不一样民族的中国公民完婚所生儿女;或收留别的民族的儿童(经公正单位公正确定收留关联的),其民族身份在满十八周岁之前由爸爸妈妈或赡养父母商谈,满十八周岁者由自己决策,达到二十周岁者不会再变更民族身份”。
《有关中国公民明确民族身份的要求》合乎以下标准之一的本人,可以办理变更、更改民族身份:
1、年纪未满十八岁者,爸爸妈妈两方的民族成分不同样;父、母规定以在其中一方已被确定的民族成分为根据,变更儿女民族身份的。
2、年纪已满十八岁没满二十周岁,爸爸妈妈两方的民族成分不同样,儿女自己规定以父或母已被确定的民族成分为根据,变更民族身份的。
3、爸爸妈妈两方的民族成分同是极少数民族,儿女自己与爸爸妈妈彼此民族成分不相一致的,不会受到年纪限定,可改自己民族身份。
4、被收养人在达到二十周岁之前,可以规定按照收留爸爸妈妈在其中一方已被确定的民族成分为根据,变更民族身份。
5、不一样民族的中国公民二婚,彼此的儿女在达到十八周岁之前,可以按照后爸(母)已被确定的民族成份为根据,变更民族成分,并告之其亲亲生父亲(母)。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更改以前的民族身份。
6、在户口迁出、拆换户口本及全国人口普查中,错填民族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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