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通常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专用车道内只允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
公共停车管理规定:
1、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停车设施建设经营管理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相结合。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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